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 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2016-12-05

全总发〔2016〕37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8个部门和组织《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落实工会系统改革创新的要求,更好地联系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满足职工群众多样化的社会服务需求,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

  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面向广大职工提供工会组建、权益维护、争议调处、困难帮扶、就业援助、教育引导、人文关怀、职业发展等方面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是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职工队伍总量不断扩大,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广大职工对工会普惠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实现体面劳动和全面发展等社会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工会社会工作任务日益繁重。近年来,各级工会探索选聘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等多种形式的工会社会工作人员,在面向职工的社会服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的看,工会社会工作人员队伍仍存在数量短缺、专业性不足、服务能力不强、流动性较大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对于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提高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接长工作手臂,拓展服务链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有效满足职工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党管人才。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体系,确保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立足基层。按照社会化运作、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发展的要求,推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基层合理配置,引导职工社会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把满足职工社会服务需求作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用职工满意度检验工作成效。

  3.坚持突出重点。整合、优化、提升、发展现有的工会工作者队伍,培育工会社会工作骨干人才。着力解决岗位开发设置、人才评价激励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问题,优先开发服务职工急需的专业人才。

  4.坚持分类推进。根据各地企业、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情况、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工会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现状,因地制宜、分类有序地推进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三)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管理机制,推进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库,实现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现有工会企事业单位服务职工的社会工作职能。引导发展一批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一批工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结构合理、作风过硬、心系职工、素质优良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到2020年力争达到20万人。

  三、明确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人员构成和工作内容

  (一)人员构成。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包括具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能力的工会机关、工会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会通过购买岗位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的具备工会社会工作专业素质能力的人员。以购买方式使用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县工会统筹配置。

  1.工会直接聘用人员。工会通过公开招聘人员等方式聘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工会购买服务人员。工会(含基层工会)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包括工会培育孵化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职工社会服务,由社会组织聘用并向工会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工作内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有机融合工会工作与社会工作两者的专业理念方法,发挥工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两种专业优势,做好服务职工工作,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满足职工和企业发展需要。

  1.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2.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3.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4.了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助政府部门为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安置、社会保障、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等。

  5.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适应能力,结合实际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6.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互联网+”工会普惠性服务。

  7. 提供新市民培训,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能力,满足职工特别是农民工需求的其他社会服务。

  四、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的岗位开发设置和机构建设

  (一)开发和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工会面向职工提供社会服务的岗位,可明确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工会要通过增设、调整岗位等方式,开发设置工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明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的专业性及其职责任务,建立相应的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等级体系,拓宽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工会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相衔接,规范工会社会工作岗位聘用。

  (二)开发和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的具体范围。工会要根据工作需要,特别是工作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的数量、结构和集聚状态以及劳动关系状况等,积极吸纳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要在以下组织和机构开发设置岗位、配备使用人才。

  1.街道(乡镇)、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职工2000人以下的,可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工2000人以上的,每3000人可配备1名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加大力度开发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2.城乡社区工会、区域(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企事业单位工会。推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向基层延伸,企业和职工较多的城乡社区工会、区域(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创造条件开发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3.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站点)、职工法律援助机构、12351职工服务热线以及其他工会企事业单位等工会服务职工工作机构。加大配备使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力度,提高此类人才所占比例,可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作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4.其他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导其积极开发设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配备使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此类人才所占比例,确保人才专业能力素质适应工作要求。

  (三)加强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对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和联系服务,积极培育孵化工会直接领导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有效发挥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依法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单独的工会委员会或组建联合基层工会,扩大工会工作有效覆盖。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提高其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五、加大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保障激励和培养评价力度

  (一)建立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工会要会同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其他社会工作者队伍薪酬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指标并参考相应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和增长机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购买职工社会服务,要按照不低于薪酬标准编制、核定成本预算,确保购买服务经费足额支付人员薪酬。

  (二)建立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激励制度。工会要会同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全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体系。鼓励工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工会可根据需要进行工会社会工作实务能力考核,将工会社会工作实务能力作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聘用的重要参考。工会要根据工会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估标准,定期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履行职责、学习进修、职业发展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否提升岗位等级、提高待遇、续聘合同的主要依据。各级工会招录时,具有工会社会工作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各级工会机关依法依规吸纳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担任(兼任)有关职务,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向急需紧缺地区和行业流动。拓展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政议政渠道,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职工认可的优秀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构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工会要推动所属高等院校设置工会社会工作专业课程,加强工会社会工作实训,扩大工会社会工作教育规模。加大工会社会工作在工会机关干部、事业单位人员和聘用人员教育培训中的比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依托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大专院校等,对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培训。加强继续教育,定期对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工会工作者开展专业培训。建立完善在职培训机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实际从事职工社会服务的在职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工会积极分子和服务职工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与工会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调动广大工会积极分子和服务职工志愿者规范有序参与工会社会工作服务,壮大工会社会工作服务力量。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工会积极分子和职工服务志愿者进入工会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六、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工会组织统筹实施、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职工社会服务的要求,合力推进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解决经费保障、岗位开发设置、人才评价和教育培训等瓶颈问题,使这支人才队伍成为团结职工、巩固阵地、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重要力量。工会组织、民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党委组织部门宏观指导下抓好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综合协调工作。工会组织要科学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合理编制、认真实施录用(聘用)计划,强化日常管理和激励机制建设。对现有的工会工作者,按照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实施人员整合、素质提升。暂不具备独立开发、管理人才资源条件的地方工会,可以与党政部门共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共同开展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着重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能力评价、教育培训及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建设和政府购买职工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及配套措施的实施与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争取支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和社会资金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可靠的职工社会服务和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大投入,将工会经费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向职工社会服务和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倾斜。坚持和完善各级地方工会分级负担聘用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制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理论和实践研究,探索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开发与配置规律。及时总结提炼、交流推广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和举措,探索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思路和模式。注重运用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积极宣传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发展职工社会服务、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社会认同度,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工会社会工作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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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