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培训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2期)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09-21

民培〔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民政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23〕4号)安排,民政部培训中心将于9月份在北京举办“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2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规划财务、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民政主要业务政策法规及工作重点等。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时间

2023年9月23日(下午14:00-19:00报到)-9月28日(上午8:00-12:00返程)(注:9月23日19:30召开班会)

(二)培训地点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楼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乘车路线图见附件2)

前台联系电话:010-53859822、010-53947955

(三)培训对象及人数

全国地市级(地、州、盟)近三年来新任民政局长,共95人。

三、培训组织

(一)报名组织

请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局)按照分配名额认真做好报名工作,汇总报名情况并填写《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2期)报名回执表》(见附件1),报名回执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9月13日前,通过传真报送(或发送扫描件至邮箱);报名回执表及学员证件照(标注姓名)的电子版均发送至邮箱。

(二)学习及要求

培训期间将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民政工作”主题开展小组研讨,交流工作体会,请参训学员结合当地民政工作实际,撰写关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的发言材料(2000-3000字),于9月23日前,将发言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邮件主题统一设为“XX省XX市姓名研讨材料”,优秀发言材料将汇编成册,供民政部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三)颁发培训证书

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颁发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四、培训费用

本期培训班免收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等,由民政部培训中心统一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差旅有关标准报销。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做好人员选派、训前教育等工作,严格培训纪律,严禁旷训、代训,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

(三)请参训学员自备消毒用品及口罩,培训期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发烧、感冒、咳嗽等情况请自行取消行程,并及时反馈到各省民政厅(局),同时告知民政部培训中心。

(四)参训学员如有特殊饮食要求,请在报名回执表备注栏中说明。

六、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民政部培训中心  熊老师

联系电话:010-80206807(兼传真)、13651163328

电子邮箱:xiongfengping@bcsa.edu.cn

附件:

1.报名回执表

2.乘车路线图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023年9月1日

附件:附件1报名回执表.doc

附件:附件2乘车路线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