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培训中心关于举办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1期)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2023-05-26

民培〔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民政部培训计划〉的通知》(民办发〔2023〕4号)安排,民政部培训中心将于6月份在北京举办“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1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法规、规划财务、社会组织、社会救助、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慈善事业等民政主要业务政策及工作重点,新时代民政局长的担当作为等。

二、培训安排

(一)培训时间

2023年6月12日(下午报到)—6月17日(上午返程)

(二)培训地点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楼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乘车路线图见附件2)

前台联系电话:010-53859822、010-53947955

(三)培训对象及人数

全国地市级(地、州、盟)近三年来新任民政局长,共100人。

三、培训组织

(一)报名组织

请各省民政厅(局)按照分配名额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填写《全国地市级新任民政局长培训班(第1期)报名回执表》(见附件1),由各省民政厅(局)汇总报名回执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6月2 日前,通过传真报送至民政部培训中心;报名回执表的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民政部培训中心。

(二)学习及要求

培训期间围绕“新时代民政局长的担当作为”开展小组研讨,学员交流工作体会并研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对策。请参训学员结合本地实际,提前准备小组发言材料,于6月12 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优秀发言材料将汇编成册,供民政部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三)颁发培训证书

学员按规定完成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颁发民政部培训中心培训结业证书。

四、培训费用

本期培训班免收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等,由民政部培训中心统一承担。学员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差旅有关标准报销。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民政厅(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做好人员选派、训前教育等工作,严格培训纪律,共同做好培训工作。

(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

(三)请参训学员自备消毒用品及口罩,培训期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发烧、感冒、咳嗽等情况请自行取消行程,并及时告知民政部培训中心。

(四)学员如有特殊饮食要求,请在报名回执表备注栏中说明。

六、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民政部培训中心  熊老师

联系电话:010-80206807(兼传真)、13651163328

附件:

1.报名回执表.docx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2.乘车路线图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

2023年5月24日


附件2:乘车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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